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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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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5-12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从重处罚。

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第九条  违章违纪处罚

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5、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6、对仓储区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7、对库区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8、对不按《电气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安全生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第十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要酌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要加重处罚。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5、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二条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第十三条 其他处罚

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四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部门、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部门推荐,公司安委会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经济处罚由安全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1、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部门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管理部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2、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工资或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3、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安全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4、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5、具体奖惩实施详见《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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