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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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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5-31

 

一、动火作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江苏京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4、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4.1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 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 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 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以上各级作业如在公休日、夜间、节假日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

5、动火作业证审批权限

5.1特殊动火作业票申请单位(申请辖区部门副经理或经理)审核部门(安全部)动火审批人(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5.2一级动火作业票申请单位(申请辖区部门副经理或经理)审核部门(安全部)动火审批人(安全总监)签字后生效。

5.3二级动火作业票申请单位(申请辖区部门主管)审核部门(申请辖区部门副经理或经理)动火审批人(安全部)签字后生效。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釆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6.3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4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库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落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6.6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6.7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 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6.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焕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焼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族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6.9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1本公司无固定动火区.

七、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标

7.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 min;

b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检测

7.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7.3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7.3.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

7.3.2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

8.2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业结束辖区监护人将此联交还安全部,第二联放置于现场,第三联由安全部保存。

二、受限空间作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江苏豪杰物流有限公司。

3、名词解释

3.1受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包括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3我司受限空间范围:事故池、消防水池、雨水阀门井、污水池等。

4、 受限空间作业证审批权限

由辖区部门、安全部审批后生效。

5、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a 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 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c 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8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e 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6、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a 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b 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

c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7、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中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帳仍达不到6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

c 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

d 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e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f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

g 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h 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i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9、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10、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

a 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 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11、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a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b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c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d 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

e 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

f 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g 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岀受限空间。

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 小时

三、临时用电作业

1、目的

   为加强江苏豪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物流)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豪杰物流各类临时用电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名词解释

临时用电作业: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职责与分工

4.1 安全部:

4.1.1负责制定、修改、贯彻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1.2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临时用电管理工作以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1.3负责用电日常管理。

4.1.4指导各部门临时用电设备运行和检修中的技术问题。

4.2其他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用电安全工作,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制止一切违章用电行为。

5、临时用电作业证审批权限

由辖区部门、安全部审批后生效。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6.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挂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6.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6.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等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e)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着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f)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g)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6.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四、高处作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坠落受伤、坠物砸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豪杰物流有限公司。

3、名词解释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作业分级

作业高度h按照GB/T3608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 ≤15m;l5m<h≤30m;h>30m。

5、 高处作业证审批权限

5.1 I级、II级、III级高处作业由辖区部门、安全部审批后生效。

5.2 IV级高处作业由辖区部门、安全经理或者总监审批后生效。

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6.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 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6.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6.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 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

6.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 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6.5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游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 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6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 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7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8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 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6.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6.10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动土作业

1、目的

为规范动土作业,严格控制动土作业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动土作业的工作。

3、定义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职责

4.1 本规程由安全部负责文件编制/修订控制。

4.2 基建办负责负责动土方案策划、编写及实施。

4.3 动土管理部门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4.4 安全部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及监督。

5、动土作业证的审批权限

由动土作业管理部门、辖区部门、安全部审批后生效。

6、作业要求:

6.1作业前,应检查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垣。

6.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6.3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 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 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 窖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6.6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 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 m 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

6.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6.8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6.9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 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6.10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窖井等可能 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 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6.11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吊装作业

1、目的

为规范吊装作业,严格控制吊装作业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吊装作业的工作。

3、定义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4、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  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m<40t。

5、吊装作业证审批权限

5.1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管理部门、辖区部门、安全部经理或者总监审批后生效。

5.2二级、三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管理部门、辖区部门、安全部审批后生效。

7、作业要求

7.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7.2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7.3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7.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7.5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7.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确认签字。

7.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酸,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査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 除故障后畫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7.9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障碍,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在吊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其中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下方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应在起重机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幅机构的制动器;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 ,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

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7.10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7.9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7.11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7.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 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7.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七、盲板封堵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断路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江苏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基地。

3、名词解释

盲板封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或拆卸盲板作业(本公司暂无管道)

4、作业要求

4.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2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

4.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 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HG/T 21547 或JB/T 2772的要求。

4.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 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4.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 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4.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化学灼伤的措施。

4.8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行作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4.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39800.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按期、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行作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4.10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

4.12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安全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

八、断路作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断路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江苏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基地。

3、名词解释

断路作业:在我司厂区范围内交通主、支路与仓库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断路作业证审批权限

由断路作业管理部门、辖区部门、安全部审批后生效。

5、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5.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 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 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5.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5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 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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