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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管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二条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气体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第三条 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电讯、运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第四条 质量事故。指各种气体的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机电设备检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第五条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火灾事故。指在企业内,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对财物或人身损害的现象。若火情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也无人员伤亡,则称火警事故。
第七条 爆炸事故。指由于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八条 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九条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现象,使负伤人员死亡或立即中断工作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第十条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因发现及时,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管理分工
第十一条:
(一)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仓储部负责;
(二)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行政部负责;
(三) 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负责;
(四) 火灾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环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
(五) 破坏事故由行政部负责;
(六) 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环部,安环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第十三条 企业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按下列事故类别进行报告:
(一) 物体打击,包括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 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复等。
(三) 机械伤害,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四) 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有缺陷或操作过程中引起的伤害。
(五) 触电,包括电击。
(六) 淹溺。
(七) 灼烫,包括化学灼烫。
(八) 火灾。
(九) 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坠入坑内。
(十) 坍塌,包括建筑物倒塌,土石、堆置物倒塌。
(十一) 冒顶。
(十二) 容器爆炸,包括固定式、移动式容器。
(十三) 其它爆炸,包括粉尘爆炸、管道爆炸等。
(十四) 中毒和窒息,包括有毒气体中毒和缺氧。
(十五) 其它伤害,包括扭、跌、压、冻伤等归入所列十五种类别有困难的伤害。
第十四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环部,由安环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并上报上级公司。
第四章 事故分级
第十五条 事故分级
(一) 小安全生产事故:医疗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
(二) 轻微安全生产事故:医疗费用控制在200~1000元;
(三)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医疗费用控制在1000~3000元;
(四)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医疗费用控制在3000~10000元;
(五) 重伤或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伤等级9级以上(含9级)的重伤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
(六) 严重安全生产事故:
a)发生工伤等级10级的工伤的事故。
b)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
第五章 抢救与救护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十八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窒息、烧伤、烫伤等人员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第六章 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处理,并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公司安环部,安环部再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由公司上报至上级机关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事故,安环部需立即进行处理并报告总经理,并在事后组织调查小组,编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二十四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日起,若一个月(按30日计)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二十五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企业分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而领导不颁发不组织实施的,则由领导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而导致事故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却不采取措施酿成事故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预防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时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由安环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人员,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外单位来企业参观、劳动、学习、培训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企业上报,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进入企业缘由和经过等。但不在本企业伤亡人数中统计。
第四十二条 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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