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储存、运输、安全监护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经济效益的稳固增长,督促公司全体员工自觉地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此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本着对公司、职工负责的态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对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到以下几点的,视情节经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表彰100~1000元奖励:
1、由公司组织的年度最佳安全部门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2、公司安全员对年度积极配合安全工作,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并认真执行整改的生产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给予奖励。
3、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工伤事故,或对事故抢救有贡献的。
4、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遭损失的,给予奖励。
5、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设施、设备、装置和劳动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发明的,给予奖励。
6、对危险作业提出合理的施工方案,并可靠执行的,给予奖励。
7、生产部门在上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的,给予部门负责人200-500元奖励。
8、对于直接防止一起重大事故或重伤事故有功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200~1000元以上奖励。
9、对直接防止一起轻伤事故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50元~300元奖励。
第三章 事故的处罚
第四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按责任大小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直接责任人1000-10000,处以部门负责人500~5000元罚款,处以部门相关人员200~1000元罚款,处以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负责人300~1000元罚款。
2、一次发生多人(2人以上)轻伤事故,每次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200元罚款,部门相关人员100元罚款。
3、发生事故的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结案,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批评,对不采取措施及再教育的部门,处以部门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四章 违章违纪的处罚
第五条 因违章造成他人受伤的,视伤害程度,对肇事者处以3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造成他人受轻伤的,视伤害程度,对肇事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对在装卸中违章操作的,对指挥人、操作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在装卸作业中,共同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给予部门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八条 因本人违章而造成自己受伤害的,所发生费用由自己负责。
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或对事故隐瞒不报及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以部门负责人100~300元罚款。
第十条 仓储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不予整改的,对部门负责人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招用职工时,未进行三级教育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罚条款执行,并承担所有经济费用。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对所属部门负责人罚100元/人次,对其操作者罚50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部门有关负责人50~1000元/项。
1、对新工人、转岗工人、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复岗不经“三级”安全教育或再教育直接分配上岗操作的。
2、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的。
3、生产现场无安全标志的。
4、生产现场无防火措施和防火措施用具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本人50-100元/项。
1、员工和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的。
2、作业危险区或不戴安全帽的加倍罚款。
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加倍罚款。
4、高空作业穿硬底或带钉易滑鞋的。
5、进入储存区域穿高跟鞋、拖鞋、露跟、露头凉鞋或光脚干活走动的和赤膊穿短裤及穿裙子等。
6、焊工作业不戴防护镜、防护罩的。
7、变、配电工人在规定场所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上岗操作的。
8、员工上班时禁止喝酒,如喝酒上班罚款500元。
9、进去库区私自夹带电子产品、打火机、手机等500-1000元。
10、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如下行为,给予100~1000元罚款。
1、不经允许私自移动、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
2、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操作的。 3、动用或毁坏警告、标志、标语的。 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4、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为的。
5、进入库区不服从仓管员指挥、与其争吵的。
第十六条 机械、电气无防护装置和措施,违反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装、架设使用的,易漏电的电器设备,尤其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的,罚部门或有关责任人50-1000元/人次。
第十七条 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的部门或个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作业票证未经监护人、监火人、安全负责人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罚款责任部门100-1000元/次。
第十八条 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明火),罚款500元,态度恶劣的当事人,直接开除出厂。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烟蒂等迹象罚100元/个、堆,并由责任部门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 劳动纪律
1.对于夜班上班平躺睡觉的采用拍照存档,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直接罚款劝退,对于白班睡岗采取重罚,发现一次罚款400元,两次以上直接劝退。
2.对于不学不问,整天只知道呆坐着的,进行多次教育不改的,要进行罚款。
3.对于窜岗离岗(无正当理由)时间超过半小时的,一次罚款50元。
4.对于报表记录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条各种机具与压力容器无安全防护装置、措施,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罚有关责任人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和标志入厂罚款50元/次,罚所经门卫负责人20元/次。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对责任者给予50元的处罚。
1、未签订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协议的。
2、生产区域、食堂、办公室有脏水、污物,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者100-1000元。
1、高处作业乱扔物件的。
2、无视安全生产规定,随意开、关机电设备的。
第五章 说明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的经济费用视具体情况,经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费用承担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关条款如与上级政府部门文件政策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出的违章行为,依照公司有关制度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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